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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于开展上海市2007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|
各委员单位: “上海市 2005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”开展两年来,社会反映良好,韩正市长在观看“推荐产品”展示时,也给予了高度肯定,指示:要宣传、推广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消防产业市场,迎接即将到来的世博建设工程高峰,强化上海消防行业自律,倡导生产和使用高质量消防产品,创造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的环境,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,推动消防新产品、新技术的开发运用,净化消防产品市场,促进上海消防产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,经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(以下称消防产业委员会)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 :自即日起,至 9 月 31 日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“上海市 2007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”。 此次活动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、上海市消防局指导下,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的领导下,由消防产业委员会组织实施。 本次活动以“规范、优质”为主题。参评活动的参加以自愿为原则,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消防产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均可报名,请参评单位按照评选活动办法的要求,认真做好准备工作,在 8 月 10 日 之前,将相关资料送报消防产业委员会办公室。因 7 月下旬本委办公室将迁至河南中路 280 号(原上海市消防局大楼) 5 楼,故 7 月下旬送报资料的单位,请事先电话联系。活动具体办法可登录 www.70119.com.cn 网站查看。 联系地址:河南中路 280 号(消防产业委员会办公室) 联系电话: 63123535 转 传 真 : 联 系 人:汪红兵、王莉敏 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 二 0 0 七年七月
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
上海市 2007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消防产业市场,强化上海消防行业自律,倡导生产和使用高质量消防产品,创造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的环境,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,推动消防新产品、新技术的开发运用,净化消防产品市场,促进上海消防产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,确保上海城市消防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以及上海市消防协会章程、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上海市 2007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(以下简称“推荐产品)评选活动,是上海消防行业年度荣誉奖。 第三条 评选活动由在沪生产、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,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、上海市消防局指导下,在上海市消防协会的领导下,由消防产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。 第四条 活动设活动组委会和专家评审组。
第二章 产品范围、条件 第五条 本次活动评选的产品范围如下: 一、范围: 探测器、火灾报警控制器(联动型); 手提式灭火器、推车式灭火器、洒水喷头、消防水泵、消火栓、有衬里水带、消防软管卷盘; 防排烟风机、排烟防火阀; 防火门(卷帘)、闭门器、防火玻璃、防火涂料; 消防应急灯照明灯具、消防疏散指示灯、火灾短路报警器类产品; 其他新产品、填补空白的产品、高科技产品。 二、条件: 1 、申报产品须符合消防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获得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相关证明。 2 、申报产品须已经在上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通过的工程上使用, 且至 2007 年 6 月 31 日止,这些验收通过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在产品质保期内(新产品、填补空白的产品、高科技产品可不受此限制)。 3 、产品质保期根据销售合同之约定。 4 、申报一个产品须附报 2 个使用了该申报产品的、在本市的工程项目(同一项目可含多个不同的产品);新产品、填补空白的产品、高科技产品除外。 第六条 申报产品在一个项目中的使用量不应小于下列数量(含所列数量)。 一、火灾自动报警类产品:控制柜(或附加联动控制柜) 1 套、火灾探测器 100 个; 二、灭火类产品:灭火器 30 具、消防水泵 1 组、洒水喷头 300 个、有衬里水带 10 盘、消防水枪 5 支、消火栓 5 套、消防软管卷盘 5 个。 三、防排烟产品:风机 2 台、防火阀 30 个。 四、防火门(卷帘)、防火玻璃类产品单个工程供货量 50 平方米,且防火门成套;防火门五金配件的单个工程使用量与此相当;金属防火卷帘 30 平方米,且成套; 五、防火涂料单个工程涂敷量 10000 平方米。 六、消防应急照明灯单批供货量 30 具。 七、火灾短路报警器单批供货量 30 具。 八、其他产品。新产品、填补空白的产品、高科技产品等不限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产品不得参加评选: 一、 不符合以上有关条件的; 二、 被依附的消防工程有严重安全、质量隐患的; 三、产品未通过质量检验的; 四、产品有质量、服务等方面投诉,处理未果的; 五、产品投入实际使用不满 1 个月的。 第三章 申报企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; 一、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二、 应通过今年工商和税务年检,无不良相关记录。 三、 须是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委员单位,并正常履行义务。 四、 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,二年内无不良社会反映、重大投诉记录和较大质量事故。 五、按时完成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报名。 第九条 申报企业是送评产品的生产企业,代理申报可以由取得本市销售代理资格的单位代为申报,但须获得申报委托书。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对所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负责。
第四章 评选依据 第十一条 以国家、行业的产品生产标准为产品生产质量评定的直接依据。 第十二条 以采购方、用户对产品供货、使用和售后服务的反映为产品使用情况评定的直接依据。 第十三条 以政府管理、监督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、部门对产品的评价为产品社会信誉情况评定的直接依据。 第十四条 以评审专家组的现场检查意见和综合意见为评比的综合得分,现场检查以《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》为依据。 第十五条 分值分配为:质量评定 30 分,使用情况评定 15 分,信誉情况评定 30 分(其中 2005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,在两年中没有不良记录,并继续参加本次评选的 10 分,消防产业诚信承诺单位 5 分),评审专家意见 25 分,总分 100 分。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
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: 一、申报推荐产品评选活动的企业向消防产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,或在麒麟消防网站( WWW.70119.COM.CN )上下载《上海市 2007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申请表》; 二、于今年 7 月 25 日前向消防产业委员办公室递交《上海市 2005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申请表》及相关资料。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: 一、申报资料总目录(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); 二、《参加“上海市 2007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评选活动”申请表》一式两份; 三、参评产品的介绍; 四、申报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; 五、参评产品的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,需要经过年度确认的须通过确认,一品一份; 六、公安消防部门对产品所依附工程项目的“验收合格意见书”复印件一份; 七、与申报产品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(如企业质量管理认证证书、产品得奖证明、相关项目的产品交接货单据或记录等)复印件; 八、所有复印件都须加盖企业公章; 九、所有资料用 A4 纸汇编装订成册。 第六章 评审程序和组织 第十八条 评审包括报名、初审、接受社会评议、复评和终审五个阶段,为保证评审的科学和公正,组织评审专家组。 一、报名。凡符合本评选办法第三章的都可以报名参加。 二、初审。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,对符合评选条件的产品,发给“评选活动入围通知书”,并递交下一轮评选程序。 三、接受社会评议。对入围产品向使用单位发放《产品质量使用情况调查表》,作为复评的重要依据。凡有重要意见和投诉的,须予以查实。重要意见和投诉属实的,即取消产品的参评资格。 四、复评。由专家评审组到项目现场或产品仓库对候选产品进行检查。检查结果与社会评议结合,作出复评意见,向活动组委会提交终审名单。 五、终审。活动组委会 批准公示名单,公示名单于今年 10 月上旬通过上海消防网、《新安全 东方消防》杂志、麒麟消防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,最终产生“ 2007 消防行业推荐产品”获奖名单 。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和熟悉消防产品、工程的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。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各个过程都应严格、认真、负责、公平、公正地进行。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实行回避制,确保评选公平、公正。 第七章 公告
第二十二条 获选企业和产品在 10 月 17 日开幕的 第 6 届上海国际消防、保安技术设备展览会将 设“ 2007 消防行业推荐产品风采展示专区”。 第二十三条 获选产品将获得奖牌、证书,并在上海消防网、《新安全 东方消防》杂志、麒麟消防网站以及其他社会新闻媒体上公布。 第 二十四条 获奖情况记入《上海市消防企业诚信记录手册》。 第八章 费用
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,应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付评选费。报名费 200 元;送评一个产品的交付 7000 元(包括会务费、检测费、评审费、宣传费、证牌费、证书费、公告费等),送评第二个交付 3000 元,第三个开始,每增加一个交付 2000 元。未被评上的将退还参评费用(在初审中落选的,全部退还;在社会评议中落选的,退 80% ;在复评中落选的退 60% ;在终审中落选的退 50% 。)。 第二十六条 获得“ 2005 年消防行业推荐产品”的产品参加本次评选的,参评费下浮 20% 。 第二十七条 设立 “ 2007 消防行业推荐产品风采展示专区”的相关费用由获奖企业共同承担。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获得“行业推荐产品”的产品,凡出现重大服务投诉或明显质量事故的, 消防产业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其产品所得的荣誉,收回相关的奖励证明。 第二十九条 在评选中和评选以后一年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,一经查实,取消其参与评选的资格或收回其获得的相关奖励证明,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。 第三十条 活动中如有发生争议,由消防产业委员会受理。对消防产业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满,可向上海市消防协会申诉。 第 三十一 条 本次活动设监督电话: 63123535 转
第十章 其他
第三十二条 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由活动组委会另定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消防产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|






